魏伟,武汉大学法学本科,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;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;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,以良好的职业道德、严谨的工作态度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。另外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魏伟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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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律所: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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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1条的规定,“因胁迫结婚的”婚姻是可撤销婚姻。
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“胁迫”是指“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、身体健康、名誉、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”。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
1、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,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,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。
2、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,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,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。
3、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。比如男方对女方说“你不与我结婚,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”,这里,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,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;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“你不与我结婚,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、父母杀了”,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。
4、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,按照胁迫者的要求,同意结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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